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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皮革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7-13 10:03:03  阅览数:2954

                                        上海市皮革技术协会章程

                                                                    (2016年6月13日上海市皮革技术协会第十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皮革技术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Leather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SL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上海市皮革行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科技类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以科技工作者为主体的群众团体,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市科协)的组成成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团结全市皮革行业、携手全国皮革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与普及,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行业振兴与市场繁荣,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企业、市场、社会服务,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皮革科学技术事业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皮革领域学术交流活动,传播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技、管理考察活动。

(二)对有关皮革工业科技发展战略、政策、纲要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新产品评选,科技成果鉴定以及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人才培训。

(三)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努力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四)积极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五)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六)通过协会的网站、网页,反映行业面貌和动态,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

(七)举办皮革展会、科技论坛,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八)开展民间国际皮革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全部在中国境内:四技服务、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专业会展、技术转让、技术培训。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或团体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为会员,并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甲)个人会员

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含各类初、中、高级,以证书为据)的科技人员;

   二、具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的科技人员;

三、大专毕业,并从事本学科;中等专科学校毕业,并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四、具有一定本学科实践经验和技能专长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自学成才者;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负责人或高管。

(乙)单位会员

与协会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商业单位,法定的科技、经济实体,和有关社会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协会与单位会员建立联系和业务指导关系。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为会员,并由协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和其他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单位会员可请求协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或举办专业培训班。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的交办任务;

(五)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协助协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或无特殊理由两年内不缴纳会费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凡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籍,予以除名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其成员每届应有所更新。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实际,可设或不设常务理事会。如果设立,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有关方面的负责人、行业知名人士和为本会、本行业的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专家为上海市皮革技术协会名誉顾问、高级顾问。还可根据需要酌情聘任专业顾问。其任期同应届理事会,由本协会颁发聘书。

第三十八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以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职能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组室)和按专业建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小组)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四技服务及相关经济实体的收入;

(二)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

(三)本会会员会费;

(四)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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